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住井陉矿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石民终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姜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志书
书记员:王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