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亢某,女,汉族,1986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玉超,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
申请执行人亢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玉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2月3日被执行人王玉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