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3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住河南省安阳县都里乡。
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子女抚养费20000元。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超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