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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安汉执字第0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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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3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住河南省安阳县都里乡。

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子女抚养费20000元。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超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