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永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海飞,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高永飞与吕海飞离婚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人民币1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吕海飞向申请执行人当即支付人民币800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高永飞自愿将生活困难补助金人民币20000元,转移为抚养费一次性补偿给儿子高浩哲;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由申请执行人高永飞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生发审判员:贺武生审判员:柴小荣
书记员:张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