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香,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贺某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范合瑞
书记员:卢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