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被告:庄某。委托代理人:董卫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崔春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