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某,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7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暂未发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28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