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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28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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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某,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3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7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暂未发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28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