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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滑城民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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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某,女,1968年8月7日生。被告张某某,1969年7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兴政

书记员:严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