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1968年8月7日生。被告张某某,1969年7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兴政
书记员:严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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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女,1968年8月7日生。被告张某某,1969年7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开庭审理,原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兴政
书记员:严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