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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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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殷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华蓓真

代书记员:沈佳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