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晓双。被执行人王旭。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民初字第45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晓双与被执行人王旭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探视对象王一涵与申请执行人潘晓双熟悉的过程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故将本案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815号案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