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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某某诉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项民初字第00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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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师某某,女,汉族,1980年出生,住项城市郑郭镇。委托代理人郑克钦,系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高必瑞

书记员:王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