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生,住项城市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打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四)、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夏淑琴
书记员:苏红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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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生,住项城市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打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四)、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夏淑琴
书记员:苏红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