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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项民初字第00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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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生,住项城市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外打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四)、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夏淑琴

书记员:苏红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