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甲,男。被告:兰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兰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刘运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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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甲,男。被告:兰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兰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刘运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