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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甲与被告兰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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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甲,男。被告:兰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兰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刘运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