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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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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刘振魁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