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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柘慈民初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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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长青

书记员:张凤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