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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与姬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柘法牛民初字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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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姬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洪林

书记员:王世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