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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柘民一初字第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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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张某乙,女,住柘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艳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