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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柘陈民初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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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某,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洪亮

书记员:李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