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洪亮
书记员:李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邵某,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男,住柘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洪亮
书记员:李亚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