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冯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洪金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冯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洪金
书记员:孙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