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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甲与冯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柘民一初字第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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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冯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洪金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