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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柘民一初字第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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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艳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