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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方某甲与阮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柘民一初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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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阮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甲承担。

审判员:刘遗林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