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阮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甲承担。
审判员:刘遗林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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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阮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某甲承担。
审判员:刘遗林
书记员:孙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