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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某某与韩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2012)高民执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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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人史某某,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史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员周晓萍

书记员:王学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