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某某,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史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员周晓萍
书记员:王学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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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史某某,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史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员周晓萍
书记员:王学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