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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阜民一初字第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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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xx,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被告:高yy,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阜城县人。

原告夏xx与被告高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yy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2004年12月13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高zz。原、被告婚后都在外打工,长期分居,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生气、吵闹。2013年1月29日在阜城县医院东因接孩子问题,被告把原告打成轻伤,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高yy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2004年12月13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高zz,现随被告父亲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夏xx与被告高yy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海生

书记员:纪占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