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中会。被执行人郝翠云。
本院在执行刘中会与郝翠云离婚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承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翠云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承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赵玉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刘中会。被执行人郝翠云。
本院在执行刘中会与郝翠云离婚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承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翠云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0)承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2年3月份至2013年7月份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赵玉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