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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伦与白芳琼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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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女。

将文某某、白某某共同按揭购买的坐落于顺庆区西华路二段38号米兰阳光9幢1单元11层3号的住房一套过户给文某某所有,并承担尚未付清的全部购房款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大平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