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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龙执字第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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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二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志刚代理审判员:刘卫东代理审判员:毛俊国

代理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