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被告: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6月17日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刘琴
书记员:张伟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何某。被告: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6月17日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刘琴
书记员:张伟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