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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南民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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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被告: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6月17日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刘琴

书记员:张伟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