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严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以需要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吴海娟
书记员:梁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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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严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以需要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吴海娟
书记员:梁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