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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1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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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浩楠

书记员:张瑞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