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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遵民初字第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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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卢某,农民,现住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5月27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传唤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新成

书记员:冯建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