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刘方
书记员:黎倩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