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刘方

书记员:黎倩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