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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肓秀蓉与王勇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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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邓某,住址重庆市忠县。被告王某,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