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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欧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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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欧某,女,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叶某,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以原、被告需要时间协商为由,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责交纳。

审判员:罗虹毅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