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江涛
书记员:王金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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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江涛
书记员:王金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