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某。被告吕某。
原告牟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扶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院调解和好后六个月内,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又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鲁岩涛
书记员:林祝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