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被告:袁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鲁勤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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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男。被告:袁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鲁勤
书记员:马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