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13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某,男。被告:袁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鲁勤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