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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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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某某银行存款1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