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14001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