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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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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二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皖B7*****别克轿车(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归刘某某所有,户名杨某某,尚未更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