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军
书记员:王康(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