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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童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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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童XX。被告:丁XX。

原告童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生育一子丁XX。由于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丁XX。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属夫妻生活中正常现象,只要双方认真对待,增加夫妻间相互理解和信任,多从家庭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童XX要求与被告丁XX离婚的诉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开元

书记员:周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