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被告: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开元
书记员:周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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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被告: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开元
书记员:周良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