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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XX与范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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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XX。被告:范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范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一百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开元

书记员:周良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