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XX,女。被告:王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陈媛
书记员:鲍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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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XX,女。被告:王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陈媛
书记员:鲍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