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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武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巢民一初字第00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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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XX,女。被告:王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XX诉被告王XX离婚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XX负担。

审判员:陈媛

书记员:鲍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