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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冀某与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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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冀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各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诉被告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人民陪审员:董全礼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书记员:杨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