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各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诉被告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冀某负担。
审判长:于文礼人民陪审员:董全礼人民陪审员:王天成
书记员:杨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