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民初字第6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何某某,男,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永莉

书记员:徐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