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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何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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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何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胡超兰

书记员:陈建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