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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春霞诉侯国臣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1)丰执字第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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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春霞,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侯国臣,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

本院在执行刘春霞诉侯国臣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委托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