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春霞,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侯国臣,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
本院在执行刘春霞诉侯国臣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委托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