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郑云建。委托代理人:何金松。被告:徐某。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楚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郭某乙。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性格、脾气上存在较大差异,共同话题也很少。女儿出生后,被告回娘家坐月子,由原告照顾女儿。原告曾向被告送了彩礼。请求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58000元、白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玉镯一对。
本院认为: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郭某乙,至今未满一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郑楚楠
代书记员:叶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