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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宣×与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6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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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宣×,女,1962年8月2日出生。被告隗有雨,男,1968年1月2日出生。

原告宣×与被告隗有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化廷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宣×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维利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