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惠×,男,1974年7月6日出生。被告胡×,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
原告惠×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惠×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维利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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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惠×,男,1974年7月6日出生。被告胡×,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
原告惠×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惠×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维利
书记员:王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