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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惠×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6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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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惠×,男,1974年7月6日出生。被告胡×,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

原告惠×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惠×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维利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